編配可續期骨灰龕位曾咀靈灰安置所
- 牙 穆
- 2024年3月20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2024年4月7日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於2021年12月1日起,繼續全年接受申請,並每月編配位於曾咀靈灰安置所的可續期骨灰龕位,直至另行通告。
詳情如下
申請日期:
每月的首日上午九時正至該月份最後一日下午五時正 (另行公布除外)
編配骨灰龕位數目 :
禁香標準骨灰龕位 – @850 個
非禁香標準骨灰龕位 – @850 個
非禁香大型骨灰龕位 – @20 個
注意:@龕位數目可能因應申請情況調整
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日期及地點:
接受申請月份的下一個月20日(若是星期六或公眾假期,則延至下一個工作天),於上午十時在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進行
編配龕位日期:
食環署會按該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次序,發信邀請中籤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時間辦理編配手續
申請辦法:
食環署强烈建議申請人填寫網上申請表格遞交申請,既可避免郵遞延誤/無法派遞的情況,亦能在遞交申請後很快收到附有申請編號的確認回條電郵,方便日後跟進相關申請事宜。
申請公眾骨灰龕位資格
申請人可為下列人士的骨灰申請存放於食環署轄下的骨灰龕位內:
死亡時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在政府火葬場內火葬#;或
在緊接其死亡前的二十年內,有最少十年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葬(須提交有關居港文件及有效合法證明文件)#;或
其遺骸是在香港經合法撿拾後在政府火葬場火葬的。
# 在遞交申請時須一併附上相關文件的副本,並於辦理編配手續時帶備正本。
申請骨灰龕位所需文件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一份;
每位先人的香港身分證或用作證明先人為香港居民的文件副本一份;及
每位先人的「領取骨灰許可證」(此項不適用於仍存放在政府火葬場內的骨灰。若在接受申請期結束前已成功預訂食環署的火化時段[即成功預訂申請期結束後的15天內的火化時段],亦可先以「遺體火葬費用收據」連同申請表格遞交申請,待取得「領取骨灰許可證」後盡快補交。)或 「火葬證明書」 或 「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 副本一份。
如申請一個骨灰龕位以安放兩位或以上先人骨灰,須提交能證明其他合葬先人與首位先人之間的近親或密切關係的證明文件副本 (例如結婚證書、出世紙等) 。(近親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親、配偶的母親、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的直系後裔。) 倘若未能提交有效證明近親或密切關係的文件,可前往辦事處辦理宣誓手續。
新的骨灰龕位編配安排
是次編配的公眾骨灰龕位均為可續期骨灰龕位,首次安放期為20年,期滿可每10年續期一次,每次續期須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申請人須提供相關人士(即獲編配龕位人士(即申請人)及其提名代表(如有))的個人資料,以方便日後食環署就骨灰龕位的安放期屆滿後續期/處理骨灰事宜與相關人士聯絡。若提名的代表或聯絡資料有改變,相關人士有責任適時向食環署更新資料。獲編配骨灰龕位人士有責任在首20年安放期(或其後每10年續期)屆滿時處理先人的骨灰(即主動提交續期申請或遷移骨灰),以及適時通知食環署最新的聯絡資料。
所有骨灰龕位,不論其在同一龕墻的位置高低或座向,均由攪珠及電腦隨機公開抽籤編配予中籤申請人,而非由中籤申請人自行揀選骨灰龕位。
爲照顧在上一次每月公衆龕位編配時未能中籤的申請人(即沒有獲邀編配骨灰龕位的申請人)及鼓勵加放骨灰,兩類組別的申請(即上一次每月公開編配公眾骨灰龕位時,未能中籤的申請[惟不包括中籤獲邀編配龕位,但最終自行放棄權利者]或選擇加放先人骨灰的申請),當符合各自組別準則均可在該組別下獲額外一張「抽籤紙」。但就每宗申請,每一組別最多只可獲額外一張「抽籤紙」。
由 2022 年 8 月 1 日起遞交的骨灰龕位申請,中籤申請人不論是否接受獲編配的骨灰龕位,食環署在遞交該申請的月份往後的6 個月均不會再接受為同一先人重複申請同一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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